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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10月15日起印发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二是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新增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化管理制度、重点环节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评析: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建议:作为承运方,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避免因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造成赔偿损失;作为托运方,一是要确保承运方具备港口运输资质,货物包装、运输、储存均合法合规,二是切忌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其他危险货物、错报货物重量;三是货物到达港口是后及时卸货,减少安全隐患的同时避免承担额外的押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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