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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于2017年10月1日起印发施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及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
  评析: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该《决定》结合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放管服”改革文件修订,进一步促进环境管理转型。
  建议:建设项目单位是项目环保第一责任人,一是公司在承接项目是应严格审查业主单位在环保方面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公司施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属地政府对环保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三是加强对发包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严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