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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是法律执行问题,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二是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评析:一是《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是引用了三条法律规定,从中看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之合法性;二是《意见》明确了行政处罚追溯的起算时间点,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建议: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分包的供应商采购、签约、履约、签证、结算、履约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尤其是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时,必须满足: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方同意、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及分包中标项目部分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从而有效防控工程施工分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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