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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之间在获得相同公司的股权之后就将其利益通过对其他股东人身信任关系托付给其他股东代为维护,每一个股东都想有这样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同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的契约集团。然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处于控制地位的公司大股东通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达到自己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部分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诉讼就是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权的特征:①被救济主体的间接性。股东代位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因而与股东个人的利益缺乏直接关联。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②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③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 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 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 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股东代位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法之前,必须先行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监察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明确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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