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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代理
  股东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以书面方式授权,在事实上授予他人就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尤其是表决代理权的征集,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一,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决策功能,促使公司决策民主化。由于传统形式的股东会议无法发挥其功能,真正决定某项议案表决成败的关键,已由股东大会会场转移到表决代理委托书的征求过程,现代股东大会其实就是委托书的征求过程。由于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保障了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也可以使少数股东将表决权集中委托给一人行使来影响公司决策,从而使公司决策趋于民主。其二,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监督功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表决权代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监控利器,对现任经营者权力的制衡,公司经营权的转移乃至对董事监事的监督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趋向正常。其三,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表决权代理制度便于股东会的召开达到法定的出席人数而使股东会得以有效召开,从而使公司的重要方案得以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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