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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是规定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将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义务。

  评析:该公告确定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开始时间,明确了其资格重新认定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复核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将严格追缴相关税收优惠。
    建议:一是公司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期前提前申请重新认定,确保公司不间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是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确保享受优惠条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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