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服务>新法新规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评析: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建议:一是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矿山开采或危化品生产作业时,要有针对性制定相关的放漏措施,确保依法排放。二是要尽快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查工作,加强措施整改,严禁违法排放。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