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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在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并将于201791日起施行。从此,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将按照新规审理。其中,《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解释》还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评析:《解释》旨在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建议:一是公司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独立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创新合法合规;二是在股权投资过程中,要加强对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研读,对拟新投资的企业要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和完善的持股规划,既要尊重和维护小股东利益又要在当自身处于小股东地位权利被侵害时及时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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