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服务>新法新规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近日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据《办法》规定,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二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三是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评析:此《办法》明确了雇主责任保险,明确了保障对象不仅包括雇员,也包括第三人,保障范围在上班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依法承担死亡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包括职业病)、误工费的赔偿。

  建议:一是公司属于民爆行业,是《办法》中所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要切实按照行业操作要求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切实落实行业生产规范;二是根据《办法》的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跟进地方政府对该《办法》的实施细则,视具体情况提请公司领导决定是否作出调整;三是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动,加强安全教育,规范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