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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办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规范性。二是调整了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三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范围,即:(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四是完善了部分规则,特别要求公开征集信息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限制受让方的参与资格,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建议:一是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及公司规章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合规经营。二是公司要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