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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异同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两者相似之处:
  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两者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3.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相关,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消灭。
  4.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5.优先性和追溯性不同。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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