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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下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解读:一是简化了许可证申请的条件,删除了相关标准名称的表述,如规定厂房、专用仓库、生产设备等。 二是优化申请程序,《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不用申请生产许可,只需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建立了授权生产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四是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五是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监督管理,此外,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据地方实际,委托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建议:一是与经营主管部门沟通,完善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的所属单位与公司共用生产许可证的手续。二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如期报送以防范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三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注重合法、合规,使公司上下每一项经营活动都经得起抽查,达到事事可抽查、抽查必合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