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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一)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本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二)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本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三)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免除。(四)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评析: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建议:一、在公司诉讼事务进入执行阶段时依据《执行担保规定》及时申请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担保。二、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避免变更担保人追加被执行人。三、公司应当在担保期间内按时对担保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过期导致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四、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享有追偿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公司需要严把合同审核关,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追偿权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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