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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8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一、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二、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三、明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四、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的处理办法。
  评析: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提供了指导。
  建议:一、严格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做好建设开工前的中准备工作。二、对于没有及时报批的开工项目要在执法部门查处之前及时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三、加强审批意识,防止出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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