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服务>新法新规解读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评析: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为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建议: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应明确区分达成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后的维权操作程序。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即可依据该执行和解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如果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如果需要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还应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二、公司及所属单位在考虑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尽快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慎重考虑决定是否要在金额、履行期限上作出让步,即使在和解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或者赔偿条款,但该条款仍属于一般的民事协议条款,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容易落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