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服务>专题法律分析
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
  一、 物权公示原则
  (一)概念: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内容:
   1.公示方法
     (1)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在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2.公示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即根据物权的存在公示,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合法的享有其名下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合法的享有其占有之动产物权。如果物权的存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我国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采纳了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不动产以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动产以交付成立要件主义,以交付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如果物权的变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 物权公信原则
  (一)概念: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经过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名义人为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二)作用:
   1.由于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能形成较迅捷的交易秩序,有利于商品的流转; 
     2.公信原则使交易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且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善意取得人,为交易的安全确立了一种保障机制。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辨析 
  物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干涉妨碍之义务,要使社会之一般人都负起这一义务,物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因而法律通过规定物权公示使物权具有了可识别性;同时经过公示的物权当然的具有了社会公信力,因相信公信力而与名义权利人为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过规定物权公示使物权具有了可识别性,通过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使因相信公信力而与名义权利人为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公示公信原则也就可以发挥其维护占有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