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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读:一是明确了出借资质者应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限制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并明确了优先受偿的范围,即发包人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但原则均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三是强调了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核心地位。
  建议:一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新《解释》规定出借资质者要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自身资质管理,坚决抵制出借资质行为。二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监管,注重档案管理,避免在履约过程中更改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但若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三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在合同谈判时,避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限制,防范因实际施工人的对抗而使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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