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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2019年1月3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实施4年来的经验进行总结与创新。
  解读:一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违约”不纳入违法发包情形。二是进一步区分“转包”与“挂靠”的认定处理,将《办法(试行)》中认定挂靠的几种特殊情形调整到转包项下认定查处。三是明确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认定为转包的情形。四是主要管理人员特定阶段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转包。五是新增承包单位“转付”工程款认定为转包的情形。六是新增联合体内部认定转包的情形。七是不再保留《办法(试行)》中“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违法分包情形。八是以“专业作业承包人”的称谓替代“劳务分包单位”。九是新增住建部对司法、审计等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查处的规定,建立了违法行为认定处理联动机制。十是新增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
  建议: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以母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可成立母公司项目管理机构,由子公司负责管理的,仍应以母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成立子公司项目部或以子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付工程款项。二是建立“三种关系”,承包单位应与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向其发放劳动工资,其他管理人员可通过其他方式聘用。三是加强合规审查与履约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时识别合规风险,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