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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是完善事前准备。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要制定并公布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规划和领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等单位及人口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备和公布,定期组织演练并接受监管部门抽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将有关情况报备和公布,配置救援装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二是规范事故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报告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指挥救援、报告进展;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参加事故救援;有关政府要提供后勤保障、组织单位协助、归还或补偿调用和征用的财产。三是强化事后问责。《条例》规定了负有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的追责机制。
  建议:一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觉履行义务,绷紧“安全”神经,筑牢“红线”意识,减少甚至杜绝安全事故。二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并配置装备。预案要有针对性,统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结合开山冶矿、挖沙采石、建筑施工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特点,依法报备、公布并接受监督。三是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救援措施,报告事故情况,服从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