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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分析
  一、在校大学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仅限制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人员,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二、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下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在校大学生以实践锻炼、获得收入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目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未与用人单位达成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如果在校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以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为要件,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意的前提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司法判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上述《意见》之规定不能推定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若在校大学生不是勤工助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则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法律风险:混淆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概念。
  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仅规定在校大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意在确定在校大学生的应聘意向以及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两者相比,用人单位如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例如购买工伤保险等。
  防范意见: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区别,与在校大学生选择签订符合自身利益的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的是三方协议,且需要在校大学生毕业前进行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在校大学生另行签订实习协议书。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为在校大学生购买或者要求其自行购买一份实习期间的商业意外保险。
  五、结论性意见
  (一)在校大学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下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二)尽管在校大学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区别,只有双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使劳动关系真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