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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是明确提出按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对于公益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二是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办法》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目标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简化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明确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四是强调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的职责。五是强调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