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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一、采矿权出租属于合法行为
  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矿业权。矿业权的出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租赁合同的生效。综上所述,采矿权出租是合法行为。
  二、采矿权承包应区分情形来确定法律效力,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是非法的
  采矿权承包是指采矿权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采矿权发包给承包者经营,并按合同规定分配利益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该条规定并非禁止所有采矿权承包行为,而是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承包合同的生效,但是约定以下内容的承包合同无效:矿业权人仅收取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行为。
  三、如何区分承包合同是否属于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司法判例情况,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判断:(1)承包合同的内容是采矿作业的承包还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2)是否变更采矿权人的主体;(3)发包人是否不再对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管理;(4)承包人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的,是否受发包人所控制;(5)发包人是否让承包人担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资格的混同;(6)双方是否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
  四、如何进行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在不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况下,采矿权人通过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进行采矿权出租或者承包,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事实上行使着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二者在经营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出租还是承包,采矿权人都不能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者不同的地方在于采矿权的出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需要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承租人采矿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采矿权承包是内部行为,缺少事前的审批管理,具有隐蔽性,承包人采矿使用的是发包人的名义。
  由于采矿权人在出租或者承包期间依然要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且采矿权出租已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行为,建议尽量选择出租采矿权的方式。采矿权的承包由于没有法律规制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有可能被认定为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从而无效。
  采矿权承包的优点是减少审批成本,如果选择此种方式,应从两方面避免被认定为转让采矿权:一是从上述六个方面注意合同内容的约定;二是注意留存采矿权人实际参与矿山企业日常管理,矿山企业实际为采矿权人控制的证据。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22日,宝兴大坪矿与李竞签订《协议书》,约定:宝兴大坪矿提供合法采矿手续,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矿区新增林地、公路合作期满后归宝兴大坪矿所有;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自行组织生产、营销的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如宝兴大坪矿违约,应赔偿李竞所有投入的费用。李竞按约提供前期投资并进行开采。宝兴大坪矿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李竞停止生产并退场、返还矿山及相关设备设施。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系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采矿权转让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并且要变更采矿权的主体。而《协议书》约定内容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协议书》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宝兴大坪矿的诉讼请求。